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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版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办法明确,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我国的报废汽车数量递增式增长,预计2020年将逼近1850万辆。面对即将到来的报废汽车数量急剧攀升的挑战,废弃资源的绿色回收利用必然要尽快上升至实际可操作层面,在明确有关各方的具体责任后,促进国内报废汽车的回收再利用工作从理论计算阶段向实际回收进行转型。
意见稿明确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允许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若考虑“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后可以出售,价值量将得到大幅提升,有望达到千亿市场规模。随着国内报废汽车拆解行业相关法律逐渐健全,法律执行力度逐渐加大,行业将逐渐超规范化发展,再制造企业的旧件来源也将大量增加,促进行业蓬勃发展。
如果您的爱车已到报废年限,请找山西物产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服务,工作人员将会详细向您讲解汽车报废流程,帮助您让报废车寿终正寝! 1、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公司交售机动车,提供车牌、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单位的提供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 2、报废公司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整理材料。 3、车管所民警查验、监督解体车辆。 4、报废公司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到车管所代办相关手续。 5、车管所审核资料,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6、报废公司通知机动车所有人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报废汽车不合规操作危害重重 过去3年国内汽车消费的爆发式增长,出乎很多人意料;2009年我国已成为全球大的新车市场,并已正式步入汽车社会,但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完整规范,这也使得国内汽车在日益增多的报废汽车面前面临挑战。 随着大量汽车步入报废期,由此引发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难题、重金属污染高发问题和交通安全事故等频频发生,加强汽车回收利用管理变得十分迫切。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相关人士表示,在汽车报废后,如果不能及时拆解和回收,汽车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如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将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报废汽车在回收拆解、材料分离和再利用等环节,由于缺少相关的规范监管和引导,也使得报废汽车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并给社会、环境和个人都造成了相应的危害。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报废汽车本身带来的危害外,与欧美日等汽车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在汽车回收利用方面还有着明显的差距。
过时政策难以满足现状 事实上,对于汽车报废带来的危害,我国并非没有关注,只是相关政策早已不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2001年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办法,标志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2006年等部门联合颁布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这是我国汽车回收利用领域的指导性文件,这份文件要求全面,但是相对较为宏观,缺乏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采取粗放式经营,从而导致该行业技术手段落后,作业流程不规范,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水平低。 另外,报废厂不按规定交售报废车辆,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汽车的现象依然存在。据不完全统计,由于法定报废回收标准过低,我国每年近八成报废汽车流入了黑市,这不仅对正规的回收拆解企业造成了冲击,扰乱了回收拆解的正常秩序,更重要的是,给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带来了严重隐患。 为改变行业现状,国家有关部门正组织力量对2001年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回收拆解法规和强制报废标准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回收拆解的市场准入制度亟须健全。 门槛提高车企面临新挑战
经过多年的积累沉淀,报废汽车拆解中心孕育出了和衷共济,勇于开拓,爱护环境,对社会负有高度责任感的企业文化。公司全体员工在该文化的熏陶感染下,养成了同心协力,热情主动、竭诚尽心服务公司、服务社会的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情操,不仅使公司各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可持续的发展,也为环境保护,资源再生作出了的贡献。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2、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营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8、国家、省、市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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