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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的一般技术要求
1、拆解报废汽车零部件时,应当使用合适的工具,尽可能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
2、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3、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
4、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
5、各种零部件和材料都应以恰当的方式拆除和隔离。拆解时应避免损伤或污染再利用零件和可回收材料。
6、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解体销毁的总成,拆解后应作为废金属材料利用。
7、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存入仓库前应做清洗和防锈处理。
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把备胎对准螺栓或者螺栓眼装上,并先扭上一个螺栓,然后一次全部扭上,后用扳手稍微扭紧一下;在拧螺栓时切忌不要按照顺时针或逆时针将螺栓依次拧上,而是要按照对角线的顺序来拧螺栓。
哪些车辆需要报废并注销?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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