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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俗称废旧物资,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中废弃而又可回收利用的物资。废旧物资虽然失去或部分失去使用价值,但经过搜集和加工处理,注入了新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又有了商品所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对于各种废弃物的开发利用,将其作为资源开发,已引起了的普遍重视。我国是世界上人口多的国家,生活和生产所制造的垃圾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正常生活。
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有6700多家,已登记注册回收网点23万个,未登记注册或临时的回收网点有近60万个,回收加工处理厂5300多家,从业人员190万人。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对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子产品等的回收、处理、利用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