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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的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不是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不得自行拆卸报废的汽车。 如果车辆已达到报废水平但仍未报废,则根据《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51条的规定:“以生意等办法转让组装或许已经抵达汽车报废规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家用小型汽车没有强制报废期。 对于家用非经营的小型和微型乘用车,检查期限为:运转6年以内,每两年检查一次; 每年检查6至15年; 一年检查2次,使用15年以上。 如果检查合格,请继续驾驶。 从第21年开始,将每3个月进行一次检查。 摩托车应在4年内每2年检查一次; 摩托车超过4年的,应当每年检查一次。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辆每年检查一次。
报废的车辆具有的潜在安全隐患。 车辆的技术状况接近崩溃的程度,稳定性极低,安全性极低,很容易成为道路交通事故。 轻型汽车发生故障,偏斜或刺破轮胎,而重型汽车未能制动,从而导致受伤,撞车和死亡,并严重损害道路交通安全。 为了安全起见,切勿在道路上驾驶报废的车辆。 一旦发现有人在道路上驾驶报废的车辆,应立即向警察报告。
报废车注意事项
1、如果注销后需保留原机动车号牌的,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3、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