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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存储
1 应避免侧放、倒放。
2 如需要叠放,应使上下车辆的重心尽量重合,以防掉落,且叠放时外侧高度不超过3m,内侧高度不超过4.5 m;对大型车辆应单层平置。如果为框架结构,要考虑其承重安全性,做到结构合理,可靠性好,并且能够合理装卸,而对存储高度没有限制。
3 应与其他废弃物分开存储。
4 接收或收购报废汽车后,应在3个月之内将其拆解完毕。
报废车拆解的一般技术要求
1 拆解报废汽车零部件时,应当使用合适的工具,尽可能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
2 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3 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
4 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
5 各种零部件和材料都应以恰当的方式拆除和隔离。拆解时应避免损伤或污染再利用零件和可回收材料。
6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解体销毁的总成,拆解后应作为废金属材料利用。
7 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存入仓库前应做清洗和防锈处理。
报废车注意事项
1、如果注销后需保留原机动车号牌的,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3、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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